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执行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