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论是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还是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在设 定 前必须进行论证,设定后必须进行评价。 在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 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强制设定后应进行评价。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 期 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 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 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