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的规定,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是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区公所,设立的主要条件是“在必要的时候”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主要条件是“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派出机构,主要是根据部门行政法的规定设立并赋予行政职权。部门行政法根据有关行政领域的具体情况对派出机构的设置和职权作出规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派出所职权的规定。因为部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比较繁多和分散,这里就不作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