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组织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组织和公务员问题。
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
行政组织是指以实现国家行政职能为目的,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的组织。以行政职位为基本构成单位,可以组成不同规模、不同功能和不同形式的各种行政组织。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等立法规定,行政法学提出了行政主体范畴。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它的重要特征是以实施者的独立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我国形成行政主体制度的原因:一是需要由具体的机构来行使行政职权和参加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二是出于行政效率和编制管理的需要,非政府组织可以依法成为行政职权的实施者。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包括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但是它们管理具体行政事务时需要有法律规定作为根据。虽然行政机关是最重要、最常见的行政主体,但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哪些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行政组织法是关于行政组织的职能和权限、设置权和编制权、公务员录用权和管理权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务员两大部分。行政组织法的表现形式,一是规定行政组织基本制度和基本职权的行政组织基本法;二是规定具体行政机关组织事项和具体职权的单行法。目前关于行政组织和人员的基本立法,是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组织法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机关划分为不同种类:(1)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它反映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国家行政整体与部分的关系。(2)一般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一级人民政府,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则是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如国务院的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厅、局。(3)正式行政机关和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正式行政机关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正式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机构,行使设立机关和相关立法赋予的职权。行政机关组织法的主要内容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组成,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行政机关的决策制度和工作规则,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监督机制。
编制管理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机构的经常性管理活动。编制主要是指行政机构的人员定额和职位结构。我国的编制管理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编制委员会。人民代表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构的设立决定后,由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执行,下达编制指标。行政机关根据编制规定取得办公经费和其他履行职务所必需的条件。
二、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
这里的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是:(1)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是处理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相互关系的根本准则。(2)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3)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实行精简的原则。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制度是:(1)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我国行政机关决策的基本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和镇长负责制。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讨沦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2)行政机关和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制,它们是关于行政机关更迭期限的基本制度。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我国少数民族在行政管理方面行使自治权的基本制度。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是该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之一,行使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4)公务员制度,它是我国选拔任用和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制度。公务员的录用和任用遵循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