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由一系列独立的环节所组成,主要包括:开始、审理、阻却、完毕、补救等。这些程序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基本相同,特殊性的问题有:
1.期限。在执行程序中因申请人的不同申请的期限方面有所差异。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中止。下级人民法院无权中止所执行的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1995年3月8日)规定,关系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