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冲突适用规则。一般法是关于某类事项的普遍的一般的规定,特别法是对这种普遍规定的例外。在同一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冲突规则的适用前提必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处于同一层级时,若普通法是高层级法,而特另I.法是低层级法,特别法作出的特别规定又未经高层级法的授权,那么这种特别规定应属无效,人民法院仍应适用普通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指出,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该通知进一步指出,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