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对某些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行政诉讼中的鉴定结论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在必要情况依职权提交鉴定人进行的鉴定;另一类是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提交给法院的后一类鉴定结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2)应有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3)应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4)应有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5)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对于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还应当说明分析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