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总的来说与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是大体一致的主要根据都是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但是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以下只是讨论这些特殊的地方:
1.立项方面,报请立项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
2.起草方面,组织起草的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它们可以确定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在起草中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
3.审查方面,地方政府规章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审查程序基本一致。
4.决定和公布方面,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法制机梅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后,报请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地方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