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赔偿,即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损害人的损失。无论是对财产损失,还是对精神损害、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采用金钱赔偿形式。国家赔偿法把金钱赔偿规定为主要原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决定的:(1)金钱赔偿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适用于任何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也无论是对人身权或对财产权的损害,金钱赔偿都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优势。(2)金钱赔偿便于操作。金钱赔偿一般都有固定标准,便于实施,可以避免双方因标准不一达不成共识而难以实施的可能。正因为如此,金钱赔偿在国家赔偿方式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1.人身损害的金钱赔偿。一般来说,对人身造成的损害是难以用金钱来直接赔偿的,因为人身权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除了对仍在继续的损害停止侵害外,尚没有比金钱赔偿更为适合的赔偿方式。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特别是劳动能力的部分或全部丧失时,原本可以得到的收入可能减少或者丧失,法定扶养义务无法履行,同时还要为消除病痛或恢复健康或安葬支付费用等。受害人遭受的这一系列的财产损失,只能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填补受害人因不法侵害造成物质上的损失。此外,人身不但是物质利益的载体,还是精神、情感等精神生活的载体,金钱补偿可以使受害人的精神得到安慰。从这些意义上说,人身损害适用金钱赔偿的方式是适合的。
2.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任何财产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都可以折算成一定的金额,然后再给予相应的赔偿。例如,某企业的一批进口原材料被行政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在此期间,该原材料发生变质,在计算损失时,可以按国家规定的价值折算成金额,由国家给予赔偿。财产损失的几种形式,如物的灭失、赢利之丧失等都可能通过金钱进行赔偿。但是,如果采用其他方式更便捷易行,则适用其他赔偿方式。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金钱赔偿的适用,应当以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为前提。不能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2)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经灭失、拍卖等,恢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3)侵犯公民、组织的财产权,被侵害的财产已被损坏且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有重大困难;(4)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与法律规范相抵触。
3.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原国家赔偿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规定。不过,在民事赔偿中已经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侵权责任法首次在法律中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新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出现该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新国家赔偿法第一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新国家赔偿法未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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