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请求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侵犯,并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赔偿义务机关必须适格:赔偿义务机关是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
(3)应当递交电请书: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③申请的年、月、日。④有关的附件。如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申请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受害人可能会同时受到不同的损害。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没收财产,经改判无罪但有期徒刑和没收财产均已执行的,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受到了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申请人因文化程度、健康等原因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但应由请求人和代书人签名。此外,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接受赔偿请求人的口头申请,并负责记人笔录。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4)请求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如果请求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即丧失赔偿请求权。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期限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理解赔偿请求时效,除要遵循前述不能“滞后”即不能超过时效规定外,还要遵循不能“提前”的要求,即请求权人原则上应当在相应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而不能在程序尚在进行中就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解释(一)》第7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新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2、3项、第18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①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②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第8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2.司法赔偿请求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合格,即申请人是否为违法司法行为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等,或是否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请求赔偿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确实、充分。主要是有关的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包括损害事实的材料、因果关系的材料、侵权行为存在的材料等。
(3)赔偿请求是否属于法定的司法赔偿范围,是否属于闫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4)被请求的机关是否为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人必须在其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如果请求时效已超过2年,须进一步审查有无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况。超过法定时效的,应认定司法赔偿请求人丧失赔偿请求权。
3.赔偿义务机关初步审查。赔偿义务机关接受赔偿请求后,应对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不属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请求,应作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2)对于无请求权的申请人,应书面通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赔偿事项范围的赔偿申请,应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申请;
(4)对于申请书所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有遗漏的,应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正:(5)对于赔偿请求已过赔偿时效,应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6)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将受理决定送达申请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赔偿请求之后,受害人可以撤回赔偿请求。受害人撤回赔偿请求的,是否可以再一次提出司法赔偿请求?对此,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取得国家赔偿是宪法第41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其放弃应当采取比较严格的手续。受害人要撤回赔偿请求,必须提出书面的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后,可以与受害人达成放弃赔偿请求权的书面。否则,受害人在撤回赔偿请求之后,可以再一次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受理。
4.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全面t地审理案件材料,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作出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证明材料不足或不能证明有关赔偿的事实时,可以要求赔偿请求人或者有关部门补充证明材料,也可以自行调查。
在处理赔偿请求过程中,曾经参与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司法赔偿请求的处理。申请人也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可以询问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并且要求其陈述意见。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或者决定的方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并签订赔偿。协商不成时,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