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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复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

2016-04-27 11:4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
 
  1.确认加害行为的违法性。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来看,受害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以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为前提。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途径有:
 
  (1)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书面承认其行为的违法性。
 
  (2)通过行政复议确认。行政复议机关的撤销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直接根据。
 
  (3)通过行政诉讼确认。人民法院的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确认判决都是确认加害行为违法性的根据。
 
  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具备以下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请求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有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居所。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赔偿请求包括赔偿的范围、方式等,如请求赔偿的金额或恢复原状的内容等,要求必须要明确、具体。事实根据是指受害人遭受损害的时间、地点、客体、范围等。理由是指损害形成的原因,如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
 
  (3)申请的年、月、日。
 
  (4)有关的附件。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等文件、医疗证明、证人、照片等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笔录。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对于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并不是由该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共同承担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某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予赔偿之后,可要求其他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提出一个或者数个赔偿请求。数个赔偿请求相互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联系,同时提出,一并解决,可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解决赔偿争议。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数额。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接到赔偿请求申请后,应当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调查的事项包括:(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遭受实际损害。(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到的损害与已确认的违法行为有无因果关系。(3)受害人自己是否具有过错。(4)是否存在第三人的过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可以责令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处理赔偿请求、作出赔偿决定前,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进行协商。
 
  在查明事实后,赔偿义务机关应作出赔偿与否的决定。决定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决定不予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案件处理的法定期间为2个月,即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要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者虽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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