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是指一切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按照这种观点,除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自主权、物质帮助权之外,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与财产密不可分,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狭义的财产权是指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本书持广义的观点。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财产权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具体来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列举的处罚形式,如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形式之外创设的其他行政处罚形式。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违法的财产强制措施主要表现为:(1)超越职权。指行政机关不享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行政职权,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2)违反法定程序。指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查封不清点登记、加贴封条,甚至不让当事人在查封凭证上签字。(3)不按照法律规定妥善保管被扣押的财产。对扣押财产行政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易腐坏易变质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应变卖而保存价款。疏于妥善保管而造成财产的变质、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对象错误。这是指行政机关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如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是违法人的财产或虽是违法人的财产但不是用于违法活动的财产,即构成强制措施对象的错误。(5)不遵守法定期限。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行政机关超越法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损坏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四)违去征收、征用财产
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的行为;而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的行为。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需符合一定条件,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给予当事人相当的补偿。如果行政机关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征收或征用财产,或不依程序、扩大征收、征用范围等,造成当事人财产受到侵害,国家应给予赔偿。
(五)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没有作列举性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行为,如违法的不作为。凡是涉及有关财产权的损害,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