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的意义在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保护到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某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而半途而废。
行政诉讼中的缺席判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二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