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它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防止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管辖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级别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说明:第一,中央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较少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只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所谓“原则上”,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地域管辖。原则上,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行为人居住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就管辖事项发生争议,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案件的权限划分。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其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同时构成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除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和给予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