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上述妨害
行政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予以排除: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教育并警告其不得再犯的措施,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承认错误,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重犯的措施,也属较轻的强制措施。
罚款,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的强制措施。罚款金额为1000元以下。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