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赔偿决定程序是指赔偿委员会受理司法赔偿请求、作出决定的程序。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最终解决和确定司法赔偿问题所适用的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处理有关司法赔偿案件。除国家赔偿法对相关程序作出的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程序规定》)对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予以了详细规定。
1.赔偿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设主任1人,负责召集、主持赔偿委员会会议,领导赔偿委员会的工作。
2.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
(1)行使侦查、检察、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赔偿请求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在法定期间内向
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2)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经申请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在法定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
3.赔偿委员会的管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