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是根据法定程序和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吸收为公务员的制度。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方式是考试和考核。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平等竞争和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公务员的条件,分为机关职位条件和报考资格条件。机关职位条件是指在录用机关的编制限额以内和具有相应职务空缺。这一条件禁止有关机关在编制管理和职位管理以外进行公务员招考活动。报考资格条件分为法定资格条件和机关拟定资格条件。法律规定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与工作能力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机关拟定资格条件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拟任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资格条件说明,担任我国国家公职是我国公民特有的法律权利,只有符合法定和机关拟定条件的公民才具有报考和担任国家公职的资格。
公务员录用程序是选拔和确定报考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法定过程。录用程序的主要内容是:发布招考公告、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录用考试,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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