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
例外:国务院各部门是被申请人,国务院各部门仍然是复议机关
上下级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只能向上级单位复议。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2)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政府。
例外:对省政府不服的,仍然是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如果省政府设立派出机关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服,派出机关是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是自己。
(4)其他情形下的复议机关
① 行政公署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到省政府申请复议
②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可以到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③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到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④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到共同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⑤ 继续行使被撤消的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有继续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复议。
⑥ 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