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民通意见》第71条)
①表意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例如: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均为重大误解,而不是鸡毛蒜皮、无关宏旨的误解);
②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③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例1】甲收藏有一幅署名“张大千”的画。甲以为是仿真度较高的赝品,就以3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并交付。事后才知,该画乃张大千的真迹,价值约300万元。①甲对画的品种发生误认(系对标的物的性质错误),且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②甲可撤销与乙的买卖合同,但(一般而言)甲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 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须注意两点:
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见【例2】)。
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3】)。
【例2】甲收藏了一副署名张大千的画,经权威鉴定为真迹。甲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并交付。乙购买时认为该画的市场价格应为1000万元,其实市场价格约为510万元。①乙的错误不属于重大误解(因其错误属于价值错误而非性质错误),甲不享有撤销权。②现在,大家明白了,《民通意见》第71条为什么没有出现“价值”这个词。看来,1988年我国的民法学者就很有几把刷子。
【例3】甲有一栋房屋闲置多年,用处不大,甲即以5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乙,已经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半年后,政府将该房屋所在地规划为“酒吧一条街”,新修马路,政府出钱免费统一装修,致使该房屋的市价猛增至400万元。①合同订立后,房屋性质发生了非甲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到的变化(由生活资料变更为生产资料),但由于甲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对房屋的性质并不存在错误认识,故不构成重大误解,甲不享有撤销权。②若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甲可以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起诉解除或变更买卖合同;否则,甲只能眼睁睁地看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