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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效力待定的合同

2014-04-21 12:12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概念与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1.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①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②自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②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这是德国通说观点。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例1】甲(14岁),富家男,于4月1日用压岁钱在乙车行订购价值56万元的“三菱”红色跑车一部。甲的父母于4月3日得知此事后,深感欣慰,举四只手赞成。5月1日,乙给甲的父母打电话催告,甲的父母对乙表示追认甲的购车合同。①4月3日,甲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已经生效。②5月1日,乙催告后,甲的法定代理人于4月3日作出的追认失效,此时,甲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向乙作出追认。③甲的法定代理人于5月1日向乙作出追认,该追认于5月1日生效,汽车买卖合同溯及到4月1日生效。

  【例2】甲男15岁,身高体壮,前往乙处购买价值2万元的IBM笔记本电脑,乙问及其年龄,甲出示的假身份证显示为21周岁;乙问其是否高中生,乙出示假工作证。乙对甲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深信不疑,遂与甲签订电脑买卖合同。①《合同法》第47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心智不完备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旦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诈术,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合同,即无失去保护的必要性。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

  (三)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1.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①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

  ②自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2.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

  ①追认为形成权,追认系单方法律行为,明示、默示均可;

  ②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3.追认生效的时点(《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

  ①到达主义: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

  ②追认之相对人包括无权代理人与合同相对人。

  4.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①仅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善意相对人可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合同确定无效;

  ③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因追认生效而消灭。

  【例1】3月1日,丙未经甲授权,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3月15日,乙请求甲支付价款,甲表示“请求乙宽限一周”。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系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②3月15日,甲以默示(推定的方式)向乙表示了追认,甲的追认于3月15日生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溯及到3月1日生效。

  (四)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乙因须向丙借款3万元,谎称该相机为己有,以自己的名义质押给不知情的丙。①乙、丙间的质押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质押合同。②无权处分的特征是处分人无处分权,但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处分合同。③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的丙可善意取得该相机的质权。

  【例2】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乙因须向丙价款3万元,未经甲同意,擅自以甲的名义将该相机质押给丙。①甲、丙间的质押合同系因无权代理订立的质押合同。②无权处分的特征是代理人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③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此例中,丙无善意取得的可能性。

  2. 因无权处分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其转换

  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②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③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④合同成立后的合理期限内,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例1】甲委托乙保管一部相机。3月1日,乙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相机赠与给丙。①乙、丙间的相机赠与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②若3月10日,甲对乙或者丙表示追认,自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乙或者丙时,追认生效,乙、丙的赠与合同于3月1日生效。②若3月10日,乙通过买卖、接受赠与、继承或者甲的授权取得处分权,乙、丙的赠与合同亦溯及至3月1日生效。

  3. 两个例外

  ?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如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例1】甲将一个相机交给15岁的乙保管。乙未经甲允许,亦未经其父母同意,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将相机出卖给丙。问:乙、丙间买卖合同的效力为何?答:效力待定。①乙、丙间买卖合同系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乙、丙间买卖合同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乙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故认为效力待定,而非有效。

  【例2】甲将相机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该相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相机。①乙、丙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因无其他效力瑕疵,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此处不考虑恶意串通)。②丙系恶意受让人,不受善意信赖保护,丙不能善意取得。③在合理期限内,若甲追认或者乙取得处分权,则发生物权变动,丙继受取得该相机所有权。④若在合理期限内,甲拒绝追认且乙未依任何方式取得处分权,在恶意的丙确定不能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所有权人甲可对无权占有人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同时,因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丙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恶意的丙对乙的违约也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乙的违约责任。

  【例3】夫妻甲、乙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未经乙同意,甲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①根据《物权法》第97条,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但处分权的欠缺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又无其他效力瑕疵,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②如果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则丙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③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构成要件,虽然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但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仍不确定,如果乙追认或者甲取得处分权,则甲的无权处分得到补正,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丙可取得房屋所有权(继受取得);反之,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乙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则丙确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④若因甲欠缺处分权致使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因买卖合同有效,丙有权对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丙享有法定解除权(因为甲的违约行为致使丙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真题】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12年·卷三·86题)(答案:ABCD)

  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挖掘机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B.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D.丁公司可以主张其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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