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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主物与从物

2014-04-21 12:10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区分标准。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从物的特征有四:

  ①独立于主物,不是主物的成分(既不是重要成分;也不是非重要成分)。故:钉在衣服上的扣子属于衣服的非重要成分,不是从物。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如:手表链之于手表;眼镜盒之于眼镜;手机套之于手机;桨之于船。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故:一年之前放在洛杉矶的眼镜盒就不是放在北京的眼镜之从物。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在我国,不动产亦可为从物,如(作为偏房的)厨房、(房屋之外独立的)厕所、猪圈、(无独立产权证的)车库、(无独立产权证的)地下室、(无独立产权证的)阁楼属于房屋的从物。

  【真题】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97年·卷三·46题)(答案:AC)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2.区分的法律意义。除非另有规定,从物与主物同其法律命运。具体而言:

  根据《物权法》第115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只要主物的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移转,应认定从物的所有权随同移转。

  除非另有约定,主物上成立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其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具体言之:

  ①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3条,在抵押权设立“之前”,抵押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才取得所有权的抵押物之从物,不属于抵押权的客体。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第91条,主物上成立质权的,若从物已经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亦为质权的客体;否则,若从物未交付质权人占有,该从物并非质权的客体。

  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若债权人同时留置主物与从物,则债权人对从物享有留置权;反之,若债权人仅留置主物而未留置从物的,债权人对从物不享有留置权。

  【例4】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无独立产权证)和猪圈,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亦移转归乙所有。故甲无权拆除。

  【例5】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乙对甲的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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