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原则的含义。区分原则要求,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应在观念与制度上区分物权变动效果的发生与债权效果(法律行为生效)的发生。
法律行为是否生效,债权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因欠缺公示手段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2.区分原则的具体内容。《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区分原则。不仅如此,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也遵循区分原则。举其要者:
房屋买卖(赠与)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物权变动不能发生,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登记不是房屋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5条)。
不动产抵押中,若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187条)。
动产买卖(赠与)中,若未交付动产,不能发生动产所有权变动,买受人(受赠人)尚未取得动产所有权,但交付不是动产买卖(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买卖(赠与)合同是否生效依照《合同法》确定(《物权法》第23条)。
动产质押时,未交付动产(或者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的,质权未设立,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212条)。
【例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①根据区分原则,因未登记,乙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②区分原则的价值在于:(a)未经公示(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以保护交易安全(再同甲交易之人的交易安全)。(b)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乙享有合法的债权。基于该债权,乙有权请求甲办理过户登记,甲拒绝的,乙可通过强制执行取得房屋的过户登记。如此,乙的期待利益获得保护。③若甲铁了心不让乙取得房屋所有权,甲只有两种方法:第一,放一把火将房屋烧毁;第二,将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样,乙确实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了,但乙仍可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请求甲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例2】《物权法》颁布后,甲、乙为了好玩,想单纯体验一把不动产过户登记,就签订了份虚假合同,合同约定甲将自己房屋出卖给乙。后双方基于该买卖合同将房屋登记在乙名下。①甲、乙的买卖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②因买卖合同无效,虽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甲仍为房屋所有权人。③对区分原则应有正确的理解
【真题】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卷三·6题)(答案:C)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
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
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