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2)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但二者有如下区别:
A、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B、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C、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D、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3)结合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民法领域中涉及除斥期间的情形有:
A、《合同法》第193条,《物权法》第113条规定的6个月;
B、《合同法》第55条、192条,《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1年;
C、《合同法》第75条、104条规定的5年;
D、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E、解除权、检验权行使的合理期限,《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的2年、《继承法》第8条规定的20年在性质上也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