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
2、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独立的个体劳动者。
农村承包经营户原则上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以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或者其他资源为承包标的,而以完成粮油等农产品的交售为主要义务。
△由于有此身份上的限制,故农村承包经营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设立和存续、终止均无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