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
(1)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A、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B、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身份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虽然人身关系本身并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特定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亲属之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法定条件。而且对人身权的侵害也给民事主体带来直接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