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①一般情形下下落不明明的,自下落不明之日起满4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须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自下落不明的之日起满2年(需要注意:开始的当天不算入,均从次日开始起算)。
③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的限制,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2)利害关系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顺序的意义在于:
①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此外: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宣告失踪程序,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3)法院依法宣告
管辖法院为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法院作出死亡宣告前应当进行公告:
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②其他情形,公告期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