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自己的车向乙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车与丙车追尾,甲负全责。丙在事故后不断索赔未果,直至事故后第3年,甲同意赔款,甲友丁为此提供保证。再过1年,因甲、丁拒绝履行,丙要求乙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A.甲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向丙支付赔款
B.丁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证责任
C.乙公司有权以侵权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D.乙公司有权以保险合同之债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
选项A说法错误。甲因侵权给丙造成损失,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两年期间因丙不断向甲索赔,导致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数次中断,自中断的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2年。第三年甲同意赔款又导致该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起算2年。因此,丙对甲的诉讼时效未经过。
选项B说法错误。甲同意赔款时,丁为甲的债务提供担保。因甲对丙的债务诉讼时效未过,保证人丁并不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选项C说法错误。保险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保险法规定,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没有必然联系。
选项D说法错误。《保险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的保险属于责任险,是财产险的一种,应当适用两年诉讼时效。但对于责任险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何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所谓“保险事故发生”并非被保险人造成第三者损害之时,而是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因此,责任险的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的赔偿数额确定之日甚至被保险人赔偿第三者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此观点,在本案中从赔偿数额确定之日起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止并未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