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概述
--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继承权;
(2)仅丧失其所所害的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其他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注意两点:(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注意两点:(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2)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开始
1、继承开始的时间
1.自然死亡
2.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
注意: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死亡推定(继承法意见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开始的地点--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