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撤销婚姻只有一种,即受胁迫成立婚姻。
(1)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当事人一方以胁迫为撤销婚姻关系须具有以下要件: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的行为。该胁迫行为可以是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还可以是被胁迫方的父母。
C、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D、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而不是向相对人作出。
3、除斥期间
时间限制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这个1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撤销权行使的后果(06·卷三·多·66)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