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完全替代责任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意:侵权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
①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②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
③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的,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定作人须有过错才承担替代责任
【人损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