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
(一)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侵权法》第54条】
1.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患者有损害,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法》第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的连带责任【《侵权法》第59条】
1.连带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2.追偿权: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