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用于减轻或者免除自己侵权责任的情形包括:第一,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第三人过错。譬如第三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诱使动物,导致动物实施致害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实施致害行为,可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事由是从最终意义上讲,不是绝对的。因为在第三人过错场合,被侵权人享有选择请求第三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被侵权人赔偿后,才有权向过错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