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是指侵害民事权益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所谓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责任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落实侵权责任的具体形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针对侵权人正在继续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譬如某人正在散布诽谤他人的谣言,受害人有权请求加以制止。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请求,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之中发布停止侵害令,也可以在判决中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者不能正常行使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权益实施的障碍。行为人不排除妨碍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现实威胁的,他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这种现实威胁。采用这种责任方式必须是危险确实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但还未发生实际损害。
4.返还财产,是指受害人对行为人无权占有的财产,有权要求行为人予以返还。譬如甲借用乙的电脑届期不交还,电脑所有人乙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甲返还电脑。适用返还财产责任方式的前提是该财产还存在,如果该财产已经灭失,则不能适用该责任方式,受害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财产虽然存在,但已经损坏的,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
5.恢复原状,是指法院判令行为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坏的财产恢复到损坏前状况的一种责任方式。采用恢复原状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到损坏的财产仍然存在且恢复原状有可能;二是恢复原状有必要,即受害人认为恢复原状是必要的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
6.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运用最为广泛的责任方式,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7.赔礼道歉,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谅解的一种责任方式。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害名誉权的情形。具体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根据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来决定。 侵权责任的方式各具特点,受害人可以单独采用一种方式,也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譬如对单纯的财产损失,可以单独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救济损害;对侵害名誉权的,可以单独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可以并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