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种行为,行为人违反法律而作为。譬如法律禁止损毁他人财产,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实施了损毁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构成作为的违法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指法律要求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必须实施某种行为,而负有这种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就构成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譬如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这种不利后果通常表现为财产减少、生命丧失、身体残疾、名誉受损、精神痛苦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事实不仅包括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还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譬如某人的房屋倾斜,如其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房屋随时有可能倒塌损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的必备构成要件,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就必然地不构成侵权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有的一因多果,有的多因一果,有的多因多果,因此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法官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依据一般社会经验来判断因果关系。对案情较为简单,一因一果的侵权,可以直接根据事实判定;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但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自然连续、没有被外来事件打断的,也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对多因一果、一因多果或者多因多果等复杂情形,则应综合考虑案情、法律关系、公平正义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决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专属构成要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以过错为要件,则过错就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过错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一损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它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在实践当中,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的调查可以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譬如行为人明知泄露他人隐私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仍然为之,这一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受害人没有必要就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再承担举证责任。对行为人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主要依据客观标准来判断:第一,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譬如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第二,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即多数人在特定情况下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依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也有两个例外:第一,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对于有特殊技能和知识的人,譬如医生、律师、注册会计师、建筑师等,他们的行为标准应当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更高。专业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否则构成过失。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对于这些人的行为标准要求,要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在判断这些人员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