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通知
继承的通知,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相关组织以一定方式将该事实告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法对通知的方式没有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采取书信、电话、电报、口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均可。
(二)遗产的保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特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保管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吞或争抢。保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支付。对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无法参加继承的人,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为其确定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