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出生事实发生时间不同,自然血亲又分为婚生和非婚生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血缘而存在,不能人为解除。除非一方死亡其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自然终止;否则在一般条件下只能因父母合法的送养行为而终止。
(一)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定制度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DNA鉴定技术被普遍应用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证明。这种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高。如果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其子女非为男方受胎的,可行使否定权,否认子女为男方之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仅夫或妻一方有权提出。
(二)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3)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孕)与试管婴儿(母体外授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婚姻法第21、23条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1.父母的权利义务。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主要包括:(1)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二是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如提供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2)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有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3)法定代理。民法通则规定父母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子女为各种行为。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须承担赔偿责任。
2.子女的权利义务。婚姻法第21条第2、3款规定,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一般按生母的婚生子女对待;非婚生子女一般可由生父表示认领,也可以由生母加以证明。生母与非婚生子女均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