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夫妻关系的主要内容。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主要有下列内容: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1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则性的规定。
2.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根据婚姻法第14条的规定,作为人身权的姓名权由夫妻双方完整、独立地享有,不受职业、收入、生活环境变化的影响,并排除他人(包括其配偶在内)的干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可合法、自愿地行使、处分其姓名权。这也体现在子女姓名的确定上: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即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还可姓其他姓。
3.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4条对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作了规定。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也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夫妻双方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双方各自充分、自由发展的必要和先决条件。夫妻一方行使人身自由权以合法、合理为限,并应互相尊重,反对各种干涉行为。
5.夫妻住所选定权。根据婚姻法第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成为另一方家庭的成员,夫妻有权协商决定家庭住所,可选择男方或女方原来住所或另外的住所。
6.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具体表现为: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7.夫妻的生育权和计划生育义务。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生育权包括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我国旧社会妇女被当做传宗接代的工具,为了肃清这种旧观念,切实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中止妊娠是妻子的合法权利。妻子中止妊娠后,丈夫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夫妻双方也负有公法上的计划生育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不能将计划生育仅视为女方的义务,育龄夫妻应依法按计划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