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
1.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1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具体包括:(1)同一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3)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主要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当事人,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母婴保健法第10、38条还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需要指出的是,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也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我们应根据禁止结婚、暂缓结婚与可以结婚但不能或限制生育的不同情形,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