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2)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若《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特别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有二:①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包括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暴乱、恐怖行为等)造成的。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须注意: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0条)。(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须注意:不可抗力和战争等情形都不是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1条)。(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可见,此种情形免责较为容易(《侵权责任法》第73条)。
3.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②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2条)。(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①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a)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见【例1】、【例2】和【例3】)。(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①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见【例5】和【例5】)。
【例1】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罐放置于公路边的一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甲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甲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2】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由于乙放置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①甲为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因此甲不承担责任。② 管理人乙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3】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合同,由乙运回,由于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称是食用油。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甲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例4】甲爆破公司严格依照管理规定储藏的雷管、炸药被乙探听到处所后,乙深夜采用挖墙,乙炔焰切割等手段潜入层层设防的仓库,盗窃雷管数百只,TNT炸药一百多公斤,放置在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乙死亡,乙的继承人在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②甲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于防范炸药、雷管被偷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例5】甲爆破公司完成一项爆破任务后,因为嫌麻烦,就将数百只雷管,一百多公斤TNT炸药放在工棚里。甲的员工乙看在眼里,于夜间撬开工棚门锁,将雷管和炸药悉数窃回家中。一日,乙研究雷管构造时失误,导致大爆炸,乙居住的整栋楼房被炸毁,死伤多人。①乙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②甲根本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应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
①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②免责的学理基础:表明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见【例6】)。
【例6】甲公司在公路边进行爆破(经有权机关批准),事先在公路两端设置路障,并安排工作人员在路障处解释情况,严防死守,防止爆破时有车辆通行。乙驾驶奥迪A8汽车路过,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冲破路障,强行通过(高呼:"我是副县长的秘书,耽误了军机大事,你们负不起责任。")。不料爆破滚下的石头砸中乙的汽车,乙当场死亡。①甲公司合法实施高度危险作业,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②乙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甲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