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法】 > 正文

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2014-11-21 08:58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概念界定(千万别骄傲到拒绝看一眼的程度!)

  ①机动车辆。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不属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整车重量超过40kg的,视为机动车辆。

  ②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指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运行过程中,因不当的驾驶活动造成(车辆倾覆或者碰撞)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要点有三:(a)道路上(修车厂就不是);(b)运行中(停下来并熄火后就不算)。(c)因不当的驾驶活动导致损害的发生。所以,如果损害不是因为不当的驾驶活动造成的,不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范畴。例如,扔石头伤害了出租车中的乘客;机动车上放置的易燃物品发生爆炸致人损害。

  2.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的一般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调整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础规范,《侵权责任法》第449-52条均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前提。花开两朵,各表一枝: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①归责原则:过错责任。②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③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①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②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③能够证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过错的,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④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只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真题研习】某机关法定代表人甲安排驾驶员乙开车执行公务,乙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甲遂临时安排丙出车,丙在途中将行人丁撞成重伤。有关部门认定丙和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关于丁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09年试卷三第69题)

  A.甲用人不当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乙不服从领导安排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丙有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该机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ABCD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理解。①调整范围:甲将自己的即动产出借、出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乙驾驶的车辆应承担责任。③责任承担规则:(a)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保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保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c)例外:若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如:甲明知乙醉酒,仍将汽车借给乙使用。又如:甲将汽车出租给乙时,未按照规则审查出乙无驾驶执照。再如:甲未告知乙汽车的运行参数),甲与乙承担按份责任(见【例1】)。

  【例1】甲、乙参加宴会后,甲将自己的汽车借给喝了很多酒的乙使用。乙因醉酒操作失误,驶入人行道将行人丙撞上。①乙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乙应对丙承担赔偿责任。②甲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甲、乙对外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4.《侵权责任法》第50条的理解。①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很广泛,包括:(a)甲将汽车出卖、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乙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b)甲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乙(尚未支付全部价款)驾驶该车时发生交通事故。(c)甲、乙签订试用买卖,乙(乙认可前)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d)甲、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将汽车出租给乙,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乙驾驶的车辆应承担责任。③责任承担规则:(a)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的义务不因车辆所有人(甲)与使用人(乙)的分离而受影响,保险公司应支付交强险保险金。(b)交强险与商业险不足以弥补的损失,由享有运行利益的乙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见【例2】和【例3】)。

  【例2】甲将汽车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给乙,并约定乙支付全部价款前,甲保留所有权。一日,乙驾驶该汽车时因对支付到期的汽车款犯愁,不慎与对面照章行驶的丙车相撞。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0条。②甲虽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因乙对汽车享有运行利益,甲不承担责任,由乙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例3】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一日,乙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已经将机动车赠与乙并交付,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应当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责任。

  【真题研习】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6题)

  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

  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

  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

  【答案】C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理解。①适用范围:甲将拼装(或报废机动车)即动产出售、赠与、互易给乙,乙使用该拼装机动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拼装机动车"与"报废机动车"的含义:(a)所谓"拼装车",指使用报废汽车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 、车架(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可见"改装车"不属于拼装车。所谓"报废机动车",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③责任承担:(a)这样的车是不能上路的,因此,无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车均有责任。(b)这样的车辆不可能投保,及时投保也是以欺诈手段取得的,故保险公司无支付交强险保健金的义务(体现出与《侵权责任法》第49、50条的区别)。(c)让与人甲与受让人乙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理解。①适用范围:甲的汽车被乙盗窃、抢劫、抢夺,乙使用该车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该车应承担责任。③责任承担:(a)即使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无支付交强险的义务。(b)若受害人需要抢救费用,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向乙追偿。(c)全部责任由乙承担,甲不承担责任。

  【例4】甲将一辆小汽车赠与给乙,已经交付,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乙将该车借给好友使用,乙的好友驾车闯红灯时将正在通过人行道的丙撞成重伤。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丙的损害应当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②甲基于赠与已经交付该车,虽然甲还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所有权已经依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移转给乙,甲不承担责任。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此时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所有人乙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由实际使用人乙的好友承担(保险金不足以赔偿部分的)责任。④这个例子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49-52条需要综合运用,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真题研习】甲为父亲祝寿宴请亲友,请乙帮忙买酒,乙骑摩托车回村途中被货车撞成重伤,公安部门认定货车司机丙承担全部责任。经查:丙无赔偿能力。丁为货车车主,该货车一年前被盗,未买任何保险。关于乙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4题)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甲予以适当补偿

  C.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丁予以适当补偿

  【答案】B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下一篇: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医疗损害责任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