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与改编权都是《著作权法》予以明文保护的权利,并且都涉及对原作品作不同程度的改动,但两者的内涵则是大相径庭,其区别在于: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修改权中的修改,与我们日常生活的理解没有太大差异,对于作品类型没有严格要求。改编权涉及作品形式的转换。某些作品类型不适宜改编,如摄影作品。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同于转让。
4、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5、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作者死亡后,修改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公民改编权与著作权中其他经济权利一样,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