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应当认定为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即使是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不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指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产品。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方法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