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
3.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4.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5.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不得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6.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不得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7.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须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