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4)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2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5)合同成立但恶意使之不生效
(6)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时;
(2)订立合同时未尽相互保护、相互保密的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赔偿之。
(二)违约责任
1、归责原则:
(1)原则:无过错原则,
(2)例外:合同法分则中某些有名合同的违约责任采过错原则:
(赠与、客运财产损失、保管、仓储、委托)
2、构成要件--合同有效为前提,被解除、撤销的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
(1)有违约行为;
(2)无免责事由;违约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但因迟延履行而遭遇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义务。
3、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第110条,注意三种除外规定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的调整:违约金>损失:可以增加至实际损失
违约金<损失:可适当减少
(5)违约金、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违约金--定金 不可并用,二选其一
违约金--赔偿金 不可并用,二选其一
赔偿金--定金 可以一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