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期限的计算(未明确的,以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实质性变更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也是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指诺成合同,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还要加上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才能成立;而一般要式即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才能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不能撤销)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迟发迟到)
效果:原则上无效,为新要约;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超期的承诺――迟发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承诺迟延:(未迟发而迟到)
效果:原则上有效;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迟到的承诺――未迟发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