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4)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2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5)合同成立但恶意使之不生效
(6)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信赖利益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时;
(2)订立合同时未尽相互保护、相互保密的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赔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