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的份额虽然是所有权的量的部分,但其应有部分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非限于局部,因此,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关系的除外。例如,对于无权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对于妨害共有物的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等等。
(二)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义务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共有人的义务如何承担?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这应当依该义务的性质来确定。如果该义务是可分的,如偿还第三人对于共有物的修缮费,则各共有人应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依其份额承担义务;如果义务的性质是不可分的,共有人应负连带义务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共有人甲与乙共同出资购买丙的汽车一辆,约定先交车后付款,丙交车后,甲与乙负连带交付车款的义务。再如,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则共有人之间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如甲、乙共有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甲、乙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在这种连带关系中,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在代替其他共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共有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部分。我国物权法规定,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