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和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原理,企业的出资人将其财产投入企业后,出资人对其出资丧失了财产权,企业取得了法人财产权。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出资人对其投入企业的不动产和动产,丧失了所有权,企业取得了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在法律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出资者权益,包括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法人所有权
除了企业法人之外,还有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等。.其中机关法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国家所有,只能在对外关系上适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物权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即是说,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和章程的限制。例如,事业单位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其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该事业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物权法第69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社会团体主要包括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希望工程基金会)、专业团体(如律师协会)、学术团体(如各种研究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社会团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社会团体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其成员的出资及缴纳的会费、国家拨付的资产和补助、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积累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