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各国民法都对物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因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民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参差不一,但大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三)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四)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有认为是权利的,如《日本民法典》在第2编物权的第2章专门规定了占有权。该法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以自己之意思,事实上支配而取得。”还有的认为占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如《德国民法典》在第3编物权法的第2章对占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