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需注意:《物权法》第28条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形成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须登记或交付);但是,当事人行使请求权所产生的判决生效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仍须登记或交付)。原因在于:形成权的作用在于依照形成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权利变动;而请求权的实现具有间接性,须依赖相对人依照请求完成一定的行为,请求权才能实现。
在司法考试中,属于《物权法》第28条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①行使离婚请求权所形成的分割财产的生效判决;②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③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所产生的生效判决。④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虽然从权利的分类上看,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但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的权利,即包括形成权能,又包括请求权能)。
【例1】甲遭乙胁迫将一辆汽车出售给乙,汽车交付半年后,甲起诉撤销该买卖合同,二审法院于2012年7月1日判决撤销甲、乙间的买卖合同。①甲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该生效判决为形成判决,法院判决生效时,乙对汽车的所有权消灭,甲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这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交付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
【例2】甲将一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的交付日期为2010年3月1日。由于甲迟迟不交付汽车,乙诉至法院请求乙交付汽车并移转汽车所有权, 2012年7月1日乙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①该生效判决为给付判决,所以2012年7月1日判决生效时,乙还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②需待甲依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汽车的交付义务时,乙才取得汽车所有权。
《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两个条文也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1)《物权法》第30条应当这样理解:①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房屋封顶之时,无论门窗是否安装)时,建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初始登记)。更准确一点说,应当是每一层封顶时,建造人就取得这一层的所有权(因为楼房中的每一间房屋都具有经济上与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②拆除房屋的,将每一层的屋顶掀开时,该层的房屋所有权就消灭了,无须登记(注销登记)。(2)《物权法》第29条应这样理解:①法定继承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遗嘱继承与遗赠则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但是,《物权法》不作区别对待,对其物权变动作相同处理。即被继承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即取得遗产的上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②若有两个以上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前这段时间内,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③在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第29条与《继承法》第33条关系十分紧密,应一体把握。
【例3】甲去世后,甲的三个儿子(甲再无其他亲人)乙、丙、丁忙于给甲办理丧事期间,甲生前养的一条狗将行人戊咬伤。问:戊遭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①甲死亡时,甲养的狗(动产)的所有权由继承人取得(无须交付),遗产分割前,乙、丙、丁对该狗共同共有。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物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③所以,乙、丙、丁应对戊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物权法》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法》第31条也是不知疲倦的考点。其含义是:①依照《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和第30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如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②但是,未经宣示登记(如移转登记、初始登记),该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是不完整的权利,欠缺处分权,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③简而言之就是: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④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如出卖、抵押、赠与。不包括出租。未经宣示登记订立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例4】甲与妻子婚后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后甲妻起诉离婚,法院于4月1日作出生效判决,判决准予离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甲。4月3日,在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前,甲即将该房屋出卖给乙。①离婚判决是形成判决,判决生效时,无须登记,甲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与甲妻对该房屋的共同权消灭。②在将该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之前,甲虽是所有权人,但欠缺处分权。甲将房屋出卖给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③甲、乙的买卖合同有效,但乙不能取得A房屋的所有权。④正确的操作流程是,先注销甲妻的登记,再登记到甲名下,然后给乙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登记办法》)。